原国务院法制局黄曙海副局长:政府法制又扬鞭|1989年《行政诉讼法》回顾专辑
本文选自何海波教授编著的《行政法治奠基时:1989年〈行政诉讼法〉史料荟萃》一书,法律出版社2019年出版。已获转载授权。关于本书介绍,请见 🔗【重磅】行政法治奠基时 :1989年《行政诉讼法》史料荟萃
黄曙海,1931年生,浙江象山人。1949年参加解放军,1956年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60年分配到国务院机关。1979年7月国务院办公室法制组成立,即调该组成为组员。198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成立,先后担任处长、副局长。1986年4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任副局长,直到1992年离休。在国务院法制系统,负责审查修改或者参与草拟《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200余件,参与主持行政法规清查、清理、汇编工作。合著《政府法制工作的理论与实践》(1989)、《当代中国立法》(1998),主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业务培训丛书》等。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并兼任社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一、二届副总干事,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学顾问。
黄曙海(以下简称“黄”):我出生在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的一个贫困家庭。小时候,跟着母亲、大哥颠沛流离,后考入省立宁波中学,公费读完初中。1949年7月,家乡解放,我参加革命,学习机要译电。那时正赶上抗美援朝,我在部队任气象机要译电员、保管员、人事科员。1956年,我调干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分配到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后来调到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政治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从事思想宣传工作。在这期间,曾经下放农村劳动锻炼,参加农村“四清”运动,先后两次进“五七”干校学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重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于1979年7月成立国务院办公室法制组。我调该组成为一名组员,从此进入国务院政府法制工作的生涯。198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成立法制局,取代原先的法制组。我在办公厅法制局先后担任处长和副局长。1986年4月,办公厅法制局升格为国务院法制局(直属局),我任副局长,直到1992年离休。我在国务院机关前后工作了32年,其中13年从事国务院政府法制工作。
我有幸参与国务院法制机构恢复和重建,对中国政府法制工作尽了绵薄之力,为建立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尽了一份力量。
何:国务院法制局的前世今生挺复杂的,一般人说不清楚。您是亲历者,能够给我们讲一讲吗?
黄: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曾设有法制委员会,国务院设有法制局,第一任局长是国务院副秘书长陶希晋兼的。但法制局在1959年被撤销,改为国务院秘书厅内设的一个法律室。“文革”期间,国务院秘书厅被撤销,仅设值班室,下设四个组,负责与各地方、各部门的工作联络。法律室随之消亡。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加强法制工作,恢复国务院法制机构提上日程。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室负责人吴庆彤和王伏林同志召集段志谦、杜槐林和我三人,宣布成立法制组,段志谦为组长,杜槐林为副组长,我是唯一的组员。庆彤同志说,今天先设立一个组,日后视情况发展需要,再增加人员。这个法制组就成为国务院值班室下的第五个组。他给我们法制组的任务是:(一)审查国务院各部委报送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议案(草案),提出意见;(二)清理建国以来的法规文件;(三)编印国务院法规汇编;(四)出版国务院公报;(五)研究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担任国务院领导的法律顾问。
法制组开始办理的工作,是从值班室各组移交给我们、一些国务院部委已经报送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草案。当时,82年宪法没有出台,还没有“行政法规”的称谓。经与值班室各组商定,今后各部委报国务院批办的文件,凡是成“条”的,都交法制组办理。例如,当时已收办的《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计划生育法》《职工退职退休办法》《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等等。
尽管我们夜以继日地紧张工作,各部委报送的法律、法规草案不断增加,已有招架不住之势。次年4月,新总理上任,国务院成立办公厅,原值班室五个组改为秘书局、法制局、信访局、研究室。段志谦被任命为法制局局长,杜槐林、袁振民为副局长(1985年9月,李培传和我提为副局长)。这时的法制局还是国务院办公厅下辖机构,但有自己的印章,可以直接对外联络,开展相应的业务工作。法制局内设三处三室,即政法文教处、工交农林处、财经处、办公室、法规清理编译室、国务院公报室(公报室后来移交给办公厅)。办公厅法制局成立后,从北大、吉大等高校中招收了一批法律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如吴浩、刘炤、桂敏杰、李适时、沈春耀等,全局干部增至三十余人。
国务院办公厅成立法制局后,因为国务院副秘书长顾明的主张,又设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审查经济法律和法规草案,报国务院审批。这样,国务院办公厅内有两个法制机构承办同一项工作,分工上难以划清,造成了不小的麻烦。与此同时,国务院机构调整,一时间办公厅法制局的去留成了问题。段志谦同志为此向国务院有关领导汇报说明: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为其他机构难以替代,独立设置更有利于发挥其为国务院领导服务的作用。时任副秘书长柳随年也认为,要加强国务院法制工作,加强法制机构势在必行。随后,柳随年向国务院领导提出设立国务院法制局的建议,并起草了设置方案。1986年4月,国务院正式发文,宣布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与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成立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此前,国务院已任命王世荣、我、李培传三人为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局长孙琬钟一年后受命上任。自此,国务院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何:国务院法制机构成立时,百废待兴。初期做了哪几件事?
黄:初期主要是组织建设,建章立制。值得一提的,有这么几件:
一是举办立法干部培训班。为了提高制定和审查法规草案的质量,1985年11月,根据柳随年同志指示,我们法制局举办了一期立法工作干部培训班。参加学习的有86个部委法制机构(局、处),共派出104名法制干部。培训地点就在国务院小礼堂。课程内容包括立法指导思想、立法规划与计划、立法体系、立法程序、立法技术、法规清理、法规审理案例等七个问题。所有课程都是我们自己撰稿主讲,每天上午讲一课。柳随年同志到会讲了第一课。这个培训班推动了各部委的法制工作,也密切了我们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二是举行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国务院法制局重建后,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先后成立了规格不等、名称不同的法制机构。在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后,我们便着手筹备第一次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当时,“政府法制”这个词还没有被广泛使用,正式称谓始于此次会议。1986年4月26日,会议在远望楼宾馆举行,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各试点城市、国务院各部委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共200余人参加会议。走马上任不久的孙琬钟局长作了近万字的主题报告。会议持续四天。期间,赵紫阳总理在中南海紫光阁前接见了与会代表,乔石副总理参加了其中一次讨论并讲话。
三是完善立法工作制度。为了使行政立法工作有章可循,我们先后代国务院草拟了《国务院审批法规的程序》(1982年2月)、《国务院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若干规定》(1987年发布时改为条例)、《行政法规审查工作程序》(内部工作程序)。这几个程序规定被人誉为“新中国第一批行政程序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们还与办公厅秘书局共同制定了行政法规与一般公文办理的分工规定,改进了行政法规的发布办法。过去用“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行政法规,与一般文件难以区别,普通群众也看不到。我们提出用“发布令”的形式来发布,得到国务院采纳。发布令的形式容易识别,比较权威、透明,也方便汇编和统计。规章的发布方式也照此改进。此外,我们还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一年以后,全国人大也制定了立法规划和计划。
四是清理和汇编行政法规。我们还用三年时间,清理了建国以来制定的法规。清理范围涉及1949年至1985年期间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三千余件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二万四千余件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的二万五千余件规章。清理结束后,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汇编成8卷、300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汇编》。后来,又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
何:《行政诉讼法》起草过程中,您比较多地参与了讨论。能说一下您参与的过程?
黄:我有幸参与了《行政诉讼法》制定的全过程,这是我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所经历的非常有意义的一章。以后也参与《行政复议法》等几部法律的制定研讨,但仅仅参与一部分,没有参与《行政诉讼法》那么多。
对我来说,这个过程最早可以追溯到1986年5月16日上午。我国法学界老前辈、原国务院法制局第一任局长陶希晋同志请段志谦、我、北京大学法律系行政法老教授龚祥瑞、还有陶老秘书高志新等六人开会,商谈行政法与行政立法问题。陶老认为,现在我们宪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已经有了,还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他说,我们今天开个座谈会,先交换一下意见,然后扩大一点范围,提个方案,报彭真同志,如果批准,就着手进行。与会同志同意陶老的想法,表示积极参加。我当时还是一个新兵,没有发表意见。
尔后,在陶老的倡议和组织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直接领导下,于1986年10月4日成立了一个由法律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共同参加的行政立法研究组,负责起草行政诉讼法和其他重大的行政法律,提供法律草案的“毛坯”。法律学者江平、罗豪才、应松年等都参加了这个行政立法研究组。段志谦同志考虑我刚担任法制局副局长,恐无暇顾及,就派研究室主任高帆同志参加研究组。必要时,段志谦和我随时可以参加有关问题的研究讨论。
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后,究竟先制定行政法(实体法)还是行政诉讼法,一时拿不定主意。后来江平教授提了个重要意见。他说:“从法律发展的经验来看,往往先有程序法后有实体法。我国就是先有民事诉讼法,后有民法通则。不妨先制定行政诉讼法,再制定行政法。”这个意见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顾昂然的肯定。于是,起草《行政诉讼法》草案的任务就交给行政立法研究组。自开始起草,到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一共用了三年时间。
何:在《行政诉讼法》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法工委多次召开座谈会。国务院法制局正好处在一个非常特殊的位置。当时政府法制部门对草案有什么意见?
黄:198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行政诉讼法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四次有关部门、法院、部分专家参与的座谈会,听取意见,研究草案修改方案。讨论相当热烈,各方意见发表也比较充分。出席会议的政府法制部门的同志对草案关于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司法变更权、规章的适用等,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最后,这些意见都消化了。
围绕规章的适用问题,有过一番比较激烈的争论。来自政府法制部门的同志强烈要求把国务院各部门、省和较大市政府的规章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我在联组大会上代表法制局发了言,申述了政府部门的态度。我认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应当作为法院审理案子的依据,这是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行政管理很复杂,涉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有些问题专业性、地方性很强,不可能都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因此,规章是不可缺少的依据。但是,一些专家学者和法院的同志持反对意见。他们担心,规章制定机关层级低,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时有发生,难以处理。争论结果,规章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子的参照。就是说,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与法律、法规不抵触的,应当适用;如果规章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法院可以灵活处理;规章与规章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在座谈会上,也有人提出颠覆性的意见,完全反对搞行政诉讼的。有同志说,如果搞“民告官”,老百姓可以告政府了,那政府还有什么权威?老百姓更加不好管,官员更加不敢管了,这样下去会增加政府与群众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尽管顾昂然同志做了明确说明,但这种疑虑也不是一次会议所能够解决的。
何:在《行政诉讼法》立法过程中,除了法工委召集的三次座谈会,政府法制系统还专门开了一个座谈会。这个座谈会情况怎么样?
黄:是啊,当时法工委、法院对制定《行政诉讼法》十分重视。最高法院的行政庭庭长黄杰,每次座谈会都参加。他们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对《行政诉讼法》草案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相比之下,我们行政机关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虽然国务院办公厅为深入讨论《行政诉讼法》草案发了电报通知,各地也组织了讨论,但许多地方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将会对行政部门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认识得不够。许多人没有意识到,《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政府管理活动将大范围接受司法监督。如何结合我国行政活动的特点,对行政诉讼涉及的问题提出有理有据的建议,如何充分地集中各个部门、各级政府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切实反映给法工委,我们做得也不够。
为此,我们在皇城根招待所召开了有30多个省、市、自治区和较大市的政府法制局长会议,座谈行政诉讼法草案。会议从1989年1月19日开始,开了3天。全国人大的领导同志对我们这个座谈会很关心。人大法工委顾昂然副主任和人大法律委员会林涧青、顾明副主任委员、陈先委员等亲临会议指导。
因为是法制局召集的座谈会,我事先准备了讲话稿,在会上先做了个基调发言。我首先强调,制定《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不论从各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历史看,还是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看,都是十分重要的。截至当时,我国已有120多个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行政诉讼的规定。
针对一些同志的疑虑,我也坦承,实行行政诉讼确实会给行政机关的活动带来某些不便。但我讲:“行政机关的活动,不能以活动本身是否无拘无束为标准,而是以国家和人民利益是否能实现为标准的。有效的行政诉讼制度不仅不会给行政机关带来什么不良影响,而且还会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拿公安部门的例子来说:自从198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以来,治安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但公安部门败诉的却呈递减趋势。这表明,在治安行政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公安部门执法的正确性却不断提高。这既保证了执法的合法,也保证了执法的有效。
对于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内容,我没有发表具体意见。我的基本想法是,由于这个法本身的难度很大,尤其是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我希望不仅要遵循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要求,还要认真考虑我国的实际,不能操之过急。
为了便于讨论的深入,我就《行政诉讼法(草案)》讨论中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向与会者作了一个简要介绍。我谈了六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行政诉讼法的目的除了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是不是也应当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个问题是行政规章可否做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如果规章不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将会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和政府依法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第三个问题是法院能否变更行政决定。这个问题不仅涉及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问题,而且涉及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问题,也是讨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我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三种不同观点。
第四个问题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不同观点的分歧在于受案范围应当宽一点还是窄一点。政府部门的态度总体上是宜窄不宜宽,最好限定在人身自由和财产处罚方面。当时劳动教养、收容审查、监视居住等几种行为也比较敏感。
第五个问题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争论的是,提起行政诉讼前要不要先经过复议。
第六个问题是关于行政案件的管辖。争论主要集中在级别管辖上,有的主张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有的主张由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案件,也有的主张同级管辖,即基层法院受理以县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中级法院受理以厅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高级法院受理省部级行政机关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总的来说,面对《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政府部门是有压力的,心态也比较矛盾。一方面,大家意识到制定《行政诉讼法》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对自己能否及时适应行政诉讼制度的要求有顾虑,甚至个别人觉得与老百姓处于平等地位、接受司法审判面子上过不去。基于这种压力和矛盾心理,大家对行政诉讼立法的态度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诉讼法应当搞,但要稳妥推进,要让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有一个认识提高和工作准备的过程。二是应当尽量考虑到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政府执法部门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例如,受案范围不宜过大,应承认政府规章的效力,在级别管辖上考虑政府机关与法院的级别对应关系。
何:《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国务院法制局组织了一系列的宣传培训研讨工作,以迎接《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比较大的有哪几项?
黄:宣传培训动员的会,大大小小开了好几个。
《行政诉讼法》还没有颁布,国务院法制局就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政府法制干部培训班”。1989年1月6日,首届全国政府法制干部培训班在中南海举行结业典礼,李鹏总理、姚依林、田纪云副总理等国务院领导人会见了全体学员。1989年3月,第二期全国政府法制干部培训班开学。以后又办了几期,各期培训的时间从1个月到6个月不等。我们还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编写了政府法制干部培训系列教材。从行政诉讼法公布后三年时间里,完成了所有省级机关、计划单列市机关政府法制干部的培训。这些培训大大提高了政府法制干部的执法水平,也催化了行政机关的守法意识。
《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国务院法制局于1989年12月11日至2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了行政诉讼法研讨会。会议由我组织并主持,孙琬钟局长就进一步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准备工作做了讲话。我们邀请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顾昂然、最高法院副院长马原和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讲授行政诉讼法。各地对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交流。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政府的法制机构也纷纷举办培训班,分析新法实施后的形势,研究应对措施。我们的工作对推动政府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起了很好的作用。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夕的1990年9月1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电话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国务委员宋健和陈俊生、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军委法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作了重要讲话,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就国家机关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作了部署,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钟就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规章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清理工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讲了话。这个会议规格很高。当时开电话会议,还要去北京市长话大楼开的。
何:当时在重庆还开过一个贯彻《行政诉讼法》座谈会。您能讲一讲吗?
黄:这个会的背景是,1986年国务院把哈尔滨、沈阳、大连、西安、重庆、武汉、广州等城市确定为法制建设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在法制建设方面作了许多探索性工作,这时候需要做个总结。又正好赶上《行政诉讼法》即将实施,这个会就变成了贯彻《行政诉讼法》座谈会。会议是1989年12月在重庆开的。孙琬钟局长另外有事,去不了,就由我代表国务院法制局讲话。
我在讲话中提出,在三大诉讼制度中,行政诉讼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最密切。今后,政府部门和行政管理活动,将在广泛的司法监督下进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上法庭将是一件平常的事情,而且如果败诉还将承担重大的法律的、经济的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我呼吁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把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准备工作。
我还提出今后工作的一系列设想。在当时最重要的是加紧行政诉讼法的配套立法,并制定行政执法部门的组织规则,明确各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和活动程序。当时拟议的配套法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法规。我们认识到,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自身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保证政府依法行政,防止政府作被告败诉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我们过去行政复议的经验并不多,即使像公安等进行了较多复议工作的部门,也缺乏规范的复议制度。当时国务院法制局在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协助下,已草拟了行政复议条例。这个条例在那次会议上也做了讨论,很快就上报给国务院。
这次会议也讨论了《行政诉讼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其中包括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何参照规章。我们理解,“参照”就是参考和依照,有法律、法规时谓之“参考”,无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不具体时则要“依照”。我提出,保证规章的合法性应把握两点:一是规章的内容和形式,都要符合法定要求。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规章的内容和形式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规章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或者要有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据。二是规章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起草和制定。起草规章时,要注意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协调,表述要清楚、具体。这是规章主要作为执行性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规章要经过政府的常务会或部(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由行政首长签发,公开发布。
何:除了上面提到的,您个人为《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也做了很多工作。
黄:《行政诉讼法》通过后,实施是个大问题,需要通过广泛的学习、宣传,正确理解,统一认识。为此,国务院专门发了关于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组织了培训。我们还编了行政诉讼的释义和应诉指导手册,其中一套是由中国卓越出版公司出版发行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丛书》。在这方面,我确实花了很大力气。
这段时间,我除了局里分管的业务工作,还应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邀请,讲解行政诉讼法的精神和做好法律实施的要求。其中,国务院部门的有地质矿产部、交通部、航天航空部、烟草专卖局等,地方政府的,曾赴河南、山西等地为省厅干部宣讲。我还参加了一些地方的宣讲活动,如参加山西省电视台举办的行政诉讼法宣传活动,并做电视讲话;与武汉市副市长王明权共同参加武汉市电视台举办的行政诉讼法知识竞赛并讲话。我还赴上海参加华东、东北地区政府法制局长会议,并就行政诉讼法实施有关问题做了讲话。在1989年和1990年两次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我又讲了贯彻行政诉讼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行政诉讼法》实施不久,我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叫《积极做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工作》。我在文章里说,这个制度的建立确立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机制,使公民与行政机关以平等的身份走上法庭。因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克服“民不能告官”“官贵民贱”的旧观念,树立起新的观念。具体说来,首先应强化“人民公仆”意识,认识到接受司法监督的实质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二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认识到行政机关同样负有守法的义务。三要正确理解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行政诉讼就是解决官民纠纷的一种形式,不应把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看作不光彩的事情。同时,我也呼吁广大公民正确认识与政府的关系,把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看成一种在根本上是为自己服务的活动。对于行政机关正确的处理决定能自觉而积极地执行,对于偶然发生的错误的处理决定也能予以必要的谅解,而不是把它看作对自己的敌对行动。我希望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保持一种正常的气氛,不致于因行政诉讼而导致官民关系的紧张。
何:《行政诉讼法》颁布三十年后,回头再看这部法律,您有什么感想?
黄:《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迈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步伐。它使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人权保障和行政法学研究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当初,它给刚刚开创的政府法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现在看来,它恰恰是一个很好的鞭策和催化。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顾昂然同志曾对我说,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务院各部委、地方省市政府法制部门都十分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国务院法制局尤其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效果很好。他说:“这是空前的。”
图为黄曙海局长在家中接受访谈
更多历史回顾
🔗 三十三年 应记初心|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次日座谈会记述
🔗 应松年教授:风云激荡,行政诉讼30年|1989年《行政诉讼法》回顾专辑
🔗 姜明安教授:且鼓且行,行政诉讼30年|1989年《行政诉讼法》回顾专辑
🔗 江必新大法官:击水中流,行政审判30年|1989年《行政诉讼法》回顾专辑
🔗 最高院原审判长蔡小雪:亲历行政诉讼30年|1989年《行政诉讼法》回顾专辑
🔗 人大法工委肖峋:“我给这部法律打90分”|1989年《行政诉讼法》回顾专辑